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
2010-07-19 23:31:59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 条
一、项目范围和条件
重点支持采用《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桂经资源〔2008〕408号)所列的技术。属于燃煤工业锅炉(窑炉)改造、余热余压利用、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(沼气、化学反应热利用等)、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(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),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、统计和管理体系,实施后每年可实现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(其中,减排COD的沼气利用项目,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)。项目的承担企业或依托的生产装置不在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内。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开工建设条件,原则上要求当年投产并产生节能效益。
二、材料要求
1.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正文包括: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;企业能源管理情况;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;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;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;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。附件包括: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等。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。
2.各市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(格式见附件2),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、总投资、节能量、备案(或核准)文号等。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:项目名称、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、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,要求文字精炼,不超过200字。
3.申报项目所有材料中,承担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,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,不能用简称或别称。
4.项目的节能量核算应有理有据,计算过程公正严谨(折标系统见附件3)。
三、申报组织和要求
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(一式八份,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本)报市经委(七份)和市财政(一份),由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、并汇总上报。
附件下载:
相关文章
[错误报告] [推荐] [收藏] [打印] [关闭] [返回顶部]



已有